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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尊严 法无定论

上海地铁取下“飞利浦”广告争议未了
1998-09-12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备受舆论关注的上海地铁13块“飞利浦”广告牌日前已被迫取下。但有关人士对发布有损民族尊严广告的行为未受处罚依然不满。上海有关部门表示此事仍有争议。原因是迄今为止,我国法律对“民族尊严”还没能给出一个肯定的说法。

杭州公民钱瑞林今年6月1日在上海出差时看到地铁里的一幅灯箱广告后感到自尊心受到伤害。广告上一个男子手持飞利浦移动电话坐在长城上。男人大长城小,形成强烈反差。另外,广告词“让我们做得更好”也让钱瑞林立即生出“让我们坐得更好”的联想。就此,钱瑞林通过律师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一份“法律意见书”,认为,我国广告规定,广告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广告不得刊播、设置、张贴。经上海工商部门工作,此广告的代理单位上海华智地铁广告有限公司已按要求取下了这些灯箱广告牌,并作出了书面检查。上海工商局致函钱瑞林,告知了处理结果。

华智广告公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就飞利浦这则广告是否损害“民族尊严”接受记者采访时言道,说这则广告有损“民族尊严”只是一种看法。什么样的广告内容有损“民族尊严”没有规定和解释。他援引他的律师的话说,这是法律本身的问题,无标准,说不清。他还说,如果说坐在长城上是有损民族尊严,那么在长城上或泰山上拍照是否也算有损民族尊严?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广告内容是由飞利浦的国际代理公司提供给他们的,发布此广告之前已经公司的有关部门审查过,但是对于内容是否有损民族尊严他们难把握,原因是没有具体的标准。

那么我国的法律对“民族尊严”到底有没有明确的解释或标准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位官员倒是很爽快地就此回答记者说,我国《广告法》对于什么是“民族尊严”的确没有明确的解释。

遇到这类问题习惯的解决程序是,这位官员告诉记者,当各地工商部门碰到这类个案时,向国家工商局书面请示,提出意见和理由,国家工商局进行答复。其他地方的工商部门遇到类似问题时可参照执行。此次飞利浦公司这则广告引起的争议,上海工商部门可采取这种方法。

摘自《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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